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定期曝光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24年5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旅顺口区的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模具制造。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一直无证排污。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主要是做铸件制造。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现场调阅该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可执行报告,非甲烷总烃一项未填报,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M20230222)中也无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非甲烷总烃一项进行监测,并如实填报。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并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9月23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进行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铬酸雾检测结果为:排放浓度为0.012(毫克/立方米)和0.013(毫克/立方米),排放速率为0.000127(千克/小时)和0.000176(千克/小时),但是该单位2024年1月填报的2023年年度执行报告中铬酸雾年排放量为0,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沙河口区的某洗涤(大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洗涤作业,有四台额定蒸发量1t/h的生物质锅炉,分别配备一套水浴除尘设施,四台锅炉均为2023年4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三台锅炉正在运行,除尘设施运行。经查,四台生物质锅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规定,应进行登记管理。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现未对四台生物质锅炉进行排污登记。
该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做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业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该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规定记录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生产设施运作情况等内容。经现场调阅台账,发现台账中缺少部分主要生产设施运作情况的记录。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理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动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当作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